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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机构管理办法,规范发展,保障信息安全

admin 2024-11-17 1670 0

第一章 总则1. 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2. 定义: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3. 监督管理职责: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对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其分支机构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履行对辖区内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4. 经营原则:征信机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诚信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1. 设立个人征信机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并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 、完善的业务操作 、信息安全管理、合规性管理等内控制度,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符合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二级或二级以上标准。2. 申请材料:包括设立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 、公司章程、股东关联关系说明、主要股东信用报告 、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明等。3. 设立程序:中国人民银行在受理申请后公示申请人信息,并在6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4. 变更与终止:征信机构拟合并、分立 、变更资本、主要股东、设立分支机构 、变更名称、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等 ,均需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5. 许可证管理: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需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提出续展申请。

第三章 高级任职人员管理1. 任职资格:个人征信机构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需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任职资格,需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相关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2. 申请材料:包括任职资格申请表、个人履历材料 、学历证书复印件、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声明、个人信用报告等 。

第四章 监督管理1. 报告义务:个人征信机构和企业征信机构需在每年第一季度末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备案机构报告上一年度征信业务开展情况。2. 报送资料:包括征信业务统计报表 、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3. 信息安全:征信机构需按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测评标准对信用信息系统进行测评 ,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保障征信系统安全 。4. 重点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信息泄露风险 、财务状况异常等情形的征信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第五章 罚则1. 设立申请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中国人民银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2. 信息安全不达标:个人征信机构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未达到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二级或二级以上要求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责令整顿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3. 任职资格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中国人民银行不予受理或核准其任职资格,并给予警告 ,禁止3年内再次申请任职资格。4. 违反报送规定:征信机构违反报送征信业务统计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则1. 解释权: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2.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13年12月20日起施行。

详细内容可以参考《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全文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规范发展 ,保障信息安全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征信行业在我国逐渐成为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促进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力量。为了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征信业的健康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制定了《征信机构管理办法》 。以下是对该办法的详细解读 。

一 、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与目的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征信业务活动,保护个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信用体系。通过该办法的实施,可以促进征信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征信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二 、征信机构的定义与监管职责

定义:本办法所称征信机构 ,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 。征信机构包括个人征信机构和企业征信机构。

监管职责: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对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对辖区内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

三、征信机构的设立 、变更与终止

设立条件:设立个人征信机构,除应当符合《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外 ,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有完善的业务操作、信息安全管理、合规性管理等内控制度;

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符合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二级或二级以上标准。

设立程序:申请设立个人征信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材料:

个人征信机构设立申请表;

征信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发展规划;

公司章程;

主要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

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文件;

其他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材料。

变更与终止:征信机构变更、终止的 ,应当依法办理变更 、注销登记,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

四、征信业务的管理与规范

业务范围:征信机构可以开展以下业务:

收集、整理 、存储个人信用信息;

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开展个人信用评级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规范要求:征信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范要求:

依法收集、使用、处理个人信用信息;

确保个人信用信息的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

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个人信用信息安全;

不得泄露 、篡改、损毁个人信用信息;

不得利用个人信用信息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法律责任与监督管理

法律责任:征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 ,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对征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对征信机构的设立 、变更、终止进行审批;

对征信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对征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征信行业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该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规范征信业务活动,提高征信服务质量 ,保障个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为我国征信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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